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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处置建筑垃圾、渣土清运行为的通告

日期:2025-07-12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需密闭覆盖,严禁抛撒滴漏。运输单位须具备运输核准、运输经营许可及通行证相关材料■★★,并按规定路线★★、时间行驶◆■◆■。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二连浩特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申请■★■◆,获得处置核准后,并向二连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备后,方可处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各相关单位及个人严格遵守规定,共同维护城市环境★★■◆◆。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

  生活垃圾不得与建筑垃圾混合■■★■,建筑垃圾须统一运送至二连浩特市通过核准审批的建筑垃圾收纳场为二连浩特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欧亚大道南端),开放时间为夏季7:00—21:00、冬季7:00-17◆★■★◆■:30。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二)对拒绝、妨碍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核准运输文件的运输单位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工作,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秩序,杜绝运输途中乱抛撒、乱倾倒等违法行为,维护城市道路整洁和市容环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严禁乱倒建筑垃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施工单位、装修业主须提前向二连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报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及清运计划,并签订清运责任书。

  名词解释■◆★★◆◆: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联合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严厉打击“黑车★■◆★”(未经备案核准的企业或个人)非法运输,施工企业◆◆■★、物业企业、装饰装修业主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和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3.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行为;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